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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东行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冷延柱诉被告鞍山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七岭子派出所、第三人秦宝忠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铁东行初字第40号原告:冷延柱,男,汉族,1966年5月28日出生,无业。被告:鞍山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七岭子派出所。住法定代表人:张敬和,该所所长。第三人:秦宝忠,男,汉族,1987年2月13日出生,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冷延柱与被告鞍山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七岭子派出所、第三人秦宝忠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过程中,原告冷延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延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冷延柱承担。审 判 长  陈禹廷人民陪审员  毛婉婷人民陪审员  刘碧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怡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