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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执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宋亮与王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亮,王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乾执字第00134号申请人宋亮,男。委托代理人史孝莲,女。被申请人王锋,男。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责人原廷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秋菊,陕西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乾县人民法院(2015)乾民初字第0035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申请人宋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0000元;被申请人王锋给付申请人宋亮诉讼费500元;宋亮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王锋向本院缴纳担保金8000元应予以退回。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自愿履行,给付了申请人上述款项,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本院已依法退回王锋向本院缴纳的担保金8000元。本案执行结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乾县人民法院(2015)乾民初第003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研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穆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