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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执字第01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西安市长安区日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温书群、西安自强医用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长安区日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温书群,西安自强医用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安执字第01063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日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柯允君,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温书群。被执行人西安自强医用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书群,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安民初字第0337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温书群、西安自强医用材料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及利息等费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温书群、西安自强医用材料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温书群、西安自强医用材料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郑 潇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选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