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安执字第01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西安市长安区日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温书群、西安自强医用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长安区日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温书群,西安自强医用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安执字第01063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日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柯允君,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温书群。被执行人西安自强医用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书群,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安民初字第0337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温书群、西安自强医用材料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及利息等费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温书群、西安自强医用材料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温书群、西安自强医用材料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郑 潇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选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