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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傅正军与吴华军、向加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正军,吴华军,向加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489号原告傅正军。委托代理人朱坚俊。被告吴华军。被告向加花。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正军诉被告吴华军、向加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傅正军未在法院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傅正军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徐亦伟人民陪审员  吴晓华人民陪审员  何日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贝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