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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延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延安银海百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延安,延安银海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00112号申请执行人刘延安,男,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长县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丝绸厂后山。被执行人延安银海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大桥西侧。法定代表人陈银海,该公司董事长。刘延安申请执行延安银海百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延中民一终字第006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延安银海百货有限公司留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延安银海百货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刘延安支付2026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支付案件执行费306元。后被执行人未按照指定日期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将被执行人延安银海百货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21059元扣划至本院执行专户,其中缴纳执行费306元,申请执行人刘延安于2015年5月6日将案件款20753元全部领取,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延中民一终字第006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文才助理审判员  王 涛助理审判员  任凯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马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