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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执字第1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3-06

案件名称

孙寿彤与湖南五湖生态渔业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寿彤,湖南五湖生态渔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天执字第1322号申请执行人孙寿彤,男。被执行人湖南五湖生态渔业有限公司。上述申请执行人孙寿彤与被执行人湖南五湖生态渔业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11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16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息698576元。本院经合议决定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天执字第132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武审 判 员  田 武审 判 员  周洪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叶心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