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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执民字第2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任如伟与陈金国、朱海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鄞执民字第263-2号申请执行人任如伟,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江。被执行人陈金国,宁波东方加热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朱海平,宁波市科迈隆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执行(2014)甬鄞望商初字第257号申请执行人任如伟与被执行人陈金国、朱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金国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任如伟执行款1220792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朱海平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另案审理时本院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陈金国名下的房屋二套,登记在被执行人朱海平名下的房屋一套,但上述房屋均已设定抵押,短期内难以处理。此外,被执行人陈金国、朱海平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鄞执民字第26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卢树立审 判 员 项宇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