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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汉阳执字第00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姚自鸿、喻志兰与石向前房屋买卖纠纷执行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3)鄂汉阳执字第00500号本院在执行姚自鸿、喻志兰与石向前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石向前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石向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名单有错误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纠正。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