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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刑初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张永亮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凤刑初字第00156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永亮,男,1982年4月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5年3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5年3月31日刑满释放;因犯强奸罪于2008年7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2年6月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3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后在逃,2015年1月15日主动到颍上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凤台县看守所。凤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2015)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永亮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永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5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张永亮伙同陈某(已判刑)驾驶陈某某(另案处理)的银灰色商务车在凤台县凤凰镇高山村村部附近,连续盗窃刘某某、盛某某的罐车油箱内的柴油。经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刘某某被盗的140升柴油价值979元;盛某某被盗的300升柴油价值2097元。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失主的陈述,同案犯和同案人的供述,证人的证言,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意见,凤台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侦技术图片,辨认笔录,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永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伙同他人盗窃他人价值3076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永亮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永亮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永亮系流窜作案,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张永亮予以判处。被告人张永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4、5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张永亮伙同陈某(已判刑)驾驶陈某某(另案处理)的银灰色商务车在凤台县凤凰镇高山村村部附近,连续盗窃刘某某、盛某某的罐车油箱内的柴油。经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刘某某被盗的140升柴油价值979元;盛某某被盗的300升柴油价值2097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永亮于2015年1月15日主动到颍上县公安局投案。另查明:被告人张永亮因犯强奸罪于2008年7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2年6月2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永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失主刘某某、盛某某的陈述,同案犯陈某和同案人陈某某的供述,证人吴某的证言,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意见,凤台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侦技术图片,辨认笔录,颍上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张永亮归案经过,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08)甬仑刑初字第419号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永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伙同他人盗窃他人价值3076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以惩处。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永亮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永亮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故意犯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盗窃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永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15年7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盗物品折款3076元,予以追缴并返还失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方 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杜海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