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竹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叶某某申请执行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绵竹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叶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叶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绵竹民初字第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房屋补偿款31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到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后本院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6050.00元(其中执行费50.00元,余款6000.0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并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养老保险金账户,但该账户现余额不足,需待其账户上余额达到执行标的时再予以扣划;另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冻结的账户余额达到执行标的或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小林审判员 潘传明审判员 强克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陈 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