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赵玉兰与杨少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兰,杨少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会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赵玉兰,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少全,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赵玉兰与被执行人杨少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会宁县人民法院(2014)会民二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玉兰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的妻子何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赵玉兰执行款25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126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37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系统账户上无存款,在房管所、车管所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其工作单位没有上班,亦无领取工资,被执行人杨少全又下落不明,找不到其踪迹。经申请执行人赵玉兰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5)会执字第4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申请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该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廷瑞审判员 宋复堂审判员 王作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梁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