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民初字第02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初字第02094号原告徐某,居民。被告刘某,居民。原告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雪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姜超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