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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醴法非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醴陵市国土资源局与醴陵市虎形出口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国土行政处罚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醴陵市国土资源局,醴陵市虎形出口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醴法非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醴陵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醴陵市西山街道办事处阳东村渌江大道旁。法定代表人陈佳,局长。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醴陵市虎形出口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南桥镇凤形村。法定代表人瞿孝军。申请执行人醴陵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醴陵市虎形出口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国土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醴陵市虎形出口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送达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通知书、强制执行申请书副本、听证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向本院提出陈述和申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醴陵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醴国土资监字(2014)第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醴陵市虎形出口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国土部门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于2013年10月份占用南桥镇凤形村土地扩建鞭炮厂房,占用土地面积共计812平方米,地类为林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非法占地行为。申请执行人醴陵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的醴国土资监字(2014)第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限被执行人醴陵市虎形出口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在15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12180元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醴陵市虎形出口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醴陵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醴陵市国土资源局醴国土资监字(2014)第28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二、限被执行人醴陵市虎形出口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在2015年5月10日之前自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限被执行人醴陵市虎形出口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在2015年5月10日之前缴纳罚款计人民币1218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费582元,由被执行人醴陵市虎形出口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帅罕文审判员  凌海军审判员  朱建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刘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