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刘某、王某甲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港刑初字第42号公诉机关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个体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7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韦良钢,广西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黄乃千,广西南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人王某甲,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11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防城港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江文兵,广西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港检刑诉(201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王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港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唐国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韦良钢、黄乃千,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江文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王某甲约定合伙出资并按比例分红,2013年3月至2014年10月10日期间,先后在防城港市港口区开设了两间游戏厅供他人赌博。平日由被告人王某甲负责管理游戏厅和工作人员。其中一间为防城港市港口区友谊路“爱玩动玩城”,该场所摆放有赌博游戏机“QQ美人鱼机”、“摇钱树机”、“李逵劈鱼机”等8台共他人赌博,并雇请王某乙、莫某等工作人员,负责收取赌客的赌资和在赌博游戏机上帮赌客上、下分和结算兑现现金。另一间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珍珠路桂海东盟小区一楼的酷奇网络动漫营业场所,在该场所摆放赌博游戏机“鲨鱼海洋机”、“金蟾捕鱼机”、“老虎机”等8台共他人赌博,该赌场雇请赵某、连某、林某等工作人员管理。2014年11月17日,被告人刘某到防城港市公安局投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开设赌场,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刘某平时没有参与管理,不应当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刘某主动投案,是自首,应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王某甲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开设赌场的规模不大,赌资较小,范围较小,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至2014年10月10日期间,被告人刘某、王某甲合伙出资,按收入比例分红,先后在防城港市港口区开设了两间游戏厅供他人赌博,其中一间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友谊路“爱玩动玩城”,该场所摆放有赌博游戏机“QQ美人鱼机”、“摇钱树机”、“李逵劈鱼机”等8台共他人赌博,另一间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珍珠路桂海东盟小区一楼的酷奇网络动漫营业场所,在该场所摆放赌博游戏机“鲨鱼海洋机”、“金蟾捕鱼机”、“老虎机”等8台共他人赌博,平日由被告人王某甲负责管理游戏厅和工作人员。被告人刘某、王某甲还雇请王某乙、莫某、赵某、连某、林某等工作人员,负责收取赌客的赌资和在赌博游戏机上帮赌客上、下分和结算兑现现金。2014年10月10日,办案民警在港口区友谊路清查时发现“爱玩动玩城”游戏厅内有八台带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将被告人王某甲抓获,并查扣该类赌博机。2014年11月17日,被告人刘某到防城港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赵某、林某、连某、王某乙、莫某、高某、韦某、翁开驹等人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记账单、到案经过、调查评估意见书二份、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监控录像,被告人刘某、王某甲的身份证明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开设赌场,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王某甲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为主要出资者,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甲为主管两间赌场的经营者,也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平时没有参与管理,不应当区分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刘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是自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王某甲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被告人刘某、王某甲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二、被告人王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三、从被告人刘某、王某甲开设的赌场内缴获的赌资人民币64330元、赌博游戏机16台,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余 樊人民陪审员 唐国建人民陪审员 梁 毓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青莲法律条文: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