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中民申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与孙胜利、薛永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孙胜利,薛永贵,聂永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申字第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斌,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国华、张雪强,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胜利,男,197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薛永贵,男,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聂永春,男,197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孙胜利、薛永贵、聂永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3)滑民一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4)安中民一终字第6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张家忠审判员  李洪训审判员  张晓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赵丽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