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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商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瑞安市陶山镇龙坦村村民委员会与何建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陶山镇龙坦村村民委员会,何建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商初字第385号原告瑞安市陶山镇龙坦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方仕海,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光华、叶绍一,瑞安市陶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陶山镇龙坦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何建华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瑞安市陶山镇龙坦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瑞安市陶山镇龙坦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安市陶山镇龙坦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5元,减半收取887.50元,由原告瑞安市陶山镇龙坦村村民委员会承担。审 判 长  董跃绵人民陪审员  刘超卿人民陪审员  欧玉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建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