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行终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景宗德诉三台县新德镇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补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景宗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绵行终字第4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景宗德,男,汉族。上诉人景宗德因不服三台县人民法院(2015)三行初字第17号行政裁定一案,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景宗德的诉讼请求是解决土地补偿费及社会保障金,其诉请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原审法院对上诉人景宗德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本院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景宗德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李审判员 魏继军审判员 向 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 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