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运盐执字第12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原告相磊与被告张增来、陈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相磊,张增来,陈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运盐执字第1227-2号申请执行人相磊,男。被执行人张增来,男。被执行人陈国华,男。原告相磊与被告张增来、陈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运盐民初字第6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相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申请执行人相磊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故申请执行人尚有10×0元及利息的债权未获实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作出的(2014)运盐民初字第6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现法律效力。执行员 相高望执行员 王运龙执行员 李晓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赵雅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