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初字第0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陈伟与天津环渤海集美家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天津环渤海集美家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0490号原告:陈伟。委托代理人:陈晔涵,天津燃气集团职员。被告:天津环渤海集美家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卫津南路267号。法定代表人:贾俊华,该公司财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晓莉,天津环渤海集美家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售后专员。原告陈伟与被告天津环渤海集美家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纯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伟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晔涵,被告天津环渤海集美家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晓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伟诉称:2013年11月底原告在被告商场内一楼为父母新房购买皮质沙发一套。支付定金壹仟贰佰元并签订合同,12月份交齐余款叁仟肆佰元并开具集美家居抬头收款凭证。1月份送的货,3月份开始使用。大概五月份的时候没使用多久的沙发单人位断掉一条腿,当时拨打合同上留有的电话联系进行了维修,仅仅过了一个月在6月份的时候,刚修好的沙发另外一条腿又断掉,还摔了孩子。同时沙发双人位头枕发生斜歪的情况。我们以沙发质量有问题为由再次拨打合同上的联系电话要求换新的,但迟迟未更换。后拨打被告的售后服务电话,被告客服以原告未在商场银台付款而在店内付款且专卖店已经撤场为由拒绝受理。7月原告拨打12345举报投诉热线。8月西青工商所将原、被告约到一起协商。被告提出用被告扣押专卖店的有限几样商品让原告选择做等价更换,并不再履行“三包”,原告不能接受,双方协商未果。原告购买沙发是基于被告作为大商场的知名度,在购买沙发时,店内售货员直接向原告收款,原告就交款了,同时在售货员处看到很多已经交款的合同和票据,所以也没有怀疑。原告亲属在被告商场购买的家具也是店内收款,证明店内收款在被告商场是普遍存在的现象。被告出租场地,对进场的商品质量不把关,默许店内收款,出现问题又以此为由拒绝处理,原告作为消费者无法接受。北方网的记者曾经主动联系原告将该事件在网上进行曝光,却未能使被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为原告全款退货(4600元);二、被告支付原告交通费(汽油费)200元;三、诉讼产生的所有费用及退货所产生的搬运费人工费由被告全部承担。被告天津环渤海集美家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原告用得不是集美家居的合同单,虽然商品质量的确有问题,但是合同不是我们的。交款凭证是每个商户都可以自行购买的,我们不能保证每个商户把交款凭证用于我们商场,原告的合同和交款凭证上也有明显的不一致,交款凭证上得编号是打印的,合同上的编号是手写的,还有抬头没有我们集美家居的标识,所以不能确认原告的家具是在集美家居买的。原告就其诉请提交的证据有:证据一、沙发照片四张,证明原告购买的沙发存在质量问题;证据二、北方网对此事件的真实报道以及网友的评论一份,证明集美家居的沙发质量有问题,而且卖场不负责任;证据三、汽油发票一张,证明原告为此事奔波的交通费用;证据四、收款凭证、购买沙发合同一份,证明原告沙发是在集美家居购买;证据五、订货合同单一份,证明其他买家在集美家居购物也是商铺自行收款;证据六、消费者投诉记录单一份,证明双方曾经在工商所进行过调解,同时也证明沙发是在集美家居购买的。被告就其答辩意见提交的证据有:证据一、集美家居交款凭证和买卖合同,证明这份材料是在集美家居购物的正常手续;证据二、照片16张,证明被告在卖场提示顾客统一收银,统一到银台价款;证据三、收据样本,证明商户所有的合同单和交款凭证商户可以任意购买的。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5日,原告陈伟在被告天津环渤海集美家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商场一楼商户天津巴洛比沙发专卖店,与该商户签订《天津商品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编号:100021)。合同约定:买方陈伟在卖方天津巴洛比沙发专卖店购买C-531皮沙发一套,价款为4600元,买方在签约时支付1200元预付款,余款3400元在送货时付清,交货时间为2013年12月30日左右。合同注明,签订地点为集美家居,签约时间为2013年11月25日,有陈伟签字及天津巴洛比沙发专卖店签章,合同右下方写有“余款3400已付清,陈伟,2013.12.9”。原告与天津巴洛比沙发专卖店签订合同后,直接向该商户支付1200元预付款,未到被告商场指定的收银台交纳。2013年12月9日,原告向天津巴洛比沙发专卖店交纳了3400元余款,该商户向原告开具了《集美家具天津王兰庄店交款凭证》一份(凭证编号:8905006334),在凭证收银员处盖有“天津市巴洛比沙发专卖店”签章。2013年12月底天津巴洛比沙发专卖店向原告交货。2014年5月份原告在使用沙发过程中沙发腿发生断裂,经过天津巴洛比沙发专卖店维修后,同年6月份另一条沙发腿再次断裂出现质量问题。原告联系被告售后,被告以未在收银台付款为由拒绝受理。2014年7月,原告拨打12315热线对被告进行投诉。2014年8月,原告与被告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青分局李七庄工商所进行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另查,天津巴洛比沙发专卖店为被告商场内租赁商户,2014年5、6月间,天津巴洛比沙发专卖店在租赁期内擅自撤场,失去联系至今。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原告购买的沙发存在质量问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其当庭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与天津巴洛比沙发专卖店签订的商品买卖合同以及交款凭证,足以证明诉争沙发是原告在被告商场内的租赁商户处天津巴洛比沙发专卖店购买,对于被告所称诉争沙发不是在其商场内购买的答辩意见,没有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全款退货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交通费等费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天津环渤海集美家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陈伟全部货款4600元;二、被告天津环渤海集美家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至原告陈伟处将诉争货物取回,原告提供必要的协助义务;三、驳回原告陈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纯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汪红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