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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1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林松茂与赵旭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松茂,赵旭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525号原告林松茂,男。被告赵旭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松茂与被告赵旭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松茂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松茂撤回对被告赵旭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姗姗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周卫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