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1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林松茂与赵旭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松茂,赵旭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525号原告林松茂,男。被告赵旭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松茂与被告赵旭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松茂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松茂撤回对被告赵旭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姗姗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周卫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