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民初字第01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高妍与被告张本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妍,张本礼,吴扬帆,周仁超,李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1532号原告高妍,女,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夏邑县。被告张本礼,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陵县。被告吴扬帆,男,198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被告周仁超,男,197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被告李梅,女,1975年3月5日河南省宁陵县,系被告张本礼之妻。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原告在诉讼中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14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原告高妍用其所有的豫AP62**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14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高妍提供担保的豫AP62**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申朝帅审 判 员 张 君人民陪审员 杨清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刘广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