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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14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汪建珍、马彦丰与黄桂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建珍,马彦丰,黄桂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1400-1号原告汪建珍,女,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杨华,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白帆,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彦丰,男,1977年3月1日出生,回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杨华,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白帆,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桂霞,女,196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汪建珍、马彦丰与被告黄桂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龙文臣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杨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