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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执字第00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黄明云与六安市玉满堂宝石有限公司、李传萍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明云,六安市玉满堂宝石有限公司,李传萍,朱洪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450号申请执行人黄明云,男,汉族,1940年10月9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六安市玉满堂宝石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李传萍,女,汉族,1970年7月16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朱洪胜,男,汉族,1967年9月22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本院作出(2014)六裕民二初字第016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六安市玉满堂宝石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裕安区经济开发区国用(2012)第C.S:9585号工业用地及房地权证裕安字第××号厂房,在查封期间该房地产不得办理抵押、转让等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匡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傅绪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