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清民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建庆与被执行人曹战庆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庆,曹战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清民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杨建庆,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曹战庆,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杨建庆与被执行人曹战庆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0)永清民初字第2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杨建庆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4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于2014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曹战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3日内偿还申请人杨建庆欠款14440元。2015年4月15日,被执行人曹战庆将案款全部缴纳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清民执字第6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广奎代理审判员 张建忠人民陪审员 张怀才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佳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