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永春与被执行人刘晓东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 民 事 ) 裁 定 书(2015)法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王永春,男,汉族,农民,住法库县。被执行人刘晓东,男,汉族,农民,住法库县。申请执行人王永春与被执行人刘晓东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100,000.00元,执行费14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晓东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永春执行款40,000.00元,尚欠60,000.00元于2015年6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法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法民二初字第3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永成审 判 员 安红艳人民陪审员 岳光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吴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