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3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沈仲生与沈柱伶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仲生,沈住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3608号原告沈仲生,男,1959年11月19日出生。被告沈住伶,男,1941年7月22日出生。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系前后邻居,我居南,被告居北。2015年4月10日,我找人在原磉基基础上垒建后院墙,被告无故阻止。我报警后至今未能妥善解决,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不得妨碍我垒建后院墙。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必须具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以“沈住伶”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主体并不适格,对于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沈仲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胡怀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