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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执字第42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刘鸣与陈韵笙、张帆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鸣,陈韵笙,张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420-13号申请执行人刘鸣。被执行人陈韵笙。被执行人张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青民一初字第29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帆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铁道支行33×××67账号内存款人民币1560240元,冻结期限壹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昌吴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梁鹏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