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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中民初字第1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徐国庆、季璇与季璇、张悦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季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中民初字第1324号原告:徐某。被告:季某。被告:张某。被告: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季某、张某、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1042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冯 维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郭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