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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法民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张富贵与刘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富贵,刘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泌法民执字第185号申请执行人张富贵,男,1939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被申请执行人刘柯,女,1993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3)泌民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富贵与被申请执行人刘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于2015年5月5日向被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在3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柯至今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本院依职权所查证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柯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予以冻结。该款在冻结期间,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支取或挪作它用,否则,将承担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玺审判员 王 生审判员 陈有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付德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