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淅九民小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赵九春诉张光秀、周胜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九春,张光秀,周胜炫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九民小字第1号原告赵九春,女,汉族,生于1954年。被告张光秀,男,生于1949年。被告周胜炫,男,汉族,生于1952年。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九春诉被告张光秀、周胜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九春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此案在审理期间,原、被告已达成和解,故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九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华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袁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