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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淅九民小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赵九春诉张光秀、周胜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九春,张光秀,周胜炫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九民小字第1号原告赵九春,女,汉族,生于1954年。被告张光秀,男,生于1949年。被告周胜炫,男,汉族,生于1952年。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九春诉被告张光秀、周胜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九春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此案在审理期间,原、被告已达成和解,故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九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华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袁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