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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公安行非执字第0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公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张小飞、易绍红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公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小飞,易绍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行非执字第00025-1号申请执行人公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张小飞。被执行人易绍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公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公计生征字(2014)第06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应当终结(2015)鄂公安行非执字第0002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公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亦表示同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公安行非执字第0002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庆娟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彭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华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