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民初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吴某与陈某、林某甲、林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陈某,林某甲,林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004号申请人吴某,女,1961年5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申请人陈某,女,1930年10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委托代理人林某甲,男,1989年8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系申请人陈某的孙子。申请人林某甲,男,1989年8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申请人林某乙,女,1982年6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了申请人吴某与申请人陈某、林某甲、林某乙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吴某与申请人陈某、林某甲、林某乙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9日经武平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对被继承人林某丙生前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平县支行账号的存款及利息归申请人吴某所有,并由申请人吴某前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平县支行办理取款等相关手续。二、其他无异议。本院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满秀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邹文锋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