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民初字第00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张高乐与中国人民保彬县支公司、张文、XX军、陕西天恒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殷二林、李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高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彬县支公司,张文,XX军,陕西天恒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殷二林,李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00586号原告张高乐,男。委托代理人孙小军,女。系原告妻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彬县支公司。被告张文,男。被告XX军,男。被告陕西天恒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殷二林,男。被告李宇,男。本院在审理张高乐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彬县支公司、张文、XX军、陕西天恒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殷二林、李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高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高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200元退回原告张高乐。代理审判员 康亚妮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秋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