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定执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王家付与定远县池河镇大王村民委员会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家付,定远县池河镇大王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0011号申请执行人:王家付。被执行人:定远县池河镇大王村民委员会,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池河镇大王庄,法定代表人:赵国军。申请执行人王家付与被执行人定远县池河镇大王村民委员会债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04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一初字第011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发扬审判员  李国胜审判员  刘学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