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民一初字第00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邵明高与汪学芳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明高,汪学芳
案由
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0688号原告:邵明高,男,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雷思源,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学芳,男,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许庆义,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明高与被告汪学芳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明高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已协商解决,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愿和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明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邵明高负担。审判员 王全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关秋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