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商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潍坊建辉经贸有限公司与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建辉经贸有限公司,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谈志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商初字第401号原告潍坊建辉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先畔,总经理。被告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被告谈志伟。原告潍坊建辉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谈志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春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初杰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