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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新民初字第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1221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孙福来代理审判员  王 博人民陪审员  孙丽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季春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