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新民初字第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1221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孙福来代理审判员 王 博人民陪审员 孙丽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季春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