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执字第00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丁宇星与丁耀武抚养费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宇星,丁耀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503号申请执行人丁宇星,女,200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孟雪茹,女,无业,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丁耀武,男,汉族,1978年10月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宇星与被执行人丁耀武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丁宇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一初字第00974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815元。本院依法于2015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2015年5月6日被执行人丁耀武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005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贺 诚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