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民申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陈乙君与郑银端、刘勇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乙君,郑银端,刘勇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民申字第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乙君,女,汉族,1971年10月16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银端,女,汉族,1960年3月24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勇智,男,汉族,1963年2月27日出生。再审申请人陈乙君因与被申请人郑银端、刘勇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1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陈乙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丘庆均审 判 员 黄爱斌代理审判员 唐林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袁旭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