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一终字第00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李保楼与淮南市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保楼,淮南市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终字第002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保楼,男,195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南市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安林,该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章南娇,该公司法务。上诉人李保楼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5)田民一初字第00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李保楼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李保楼撤回上诉并撤回起诉的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李保楼撤回上诉;二、撤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5)田民一初字第00075号民事判决;三、准许李保楼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均由李保楼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时素君代理审判员 汪传海代理审判员 张树引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高继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