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248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韩某某,女,汉族,吉林省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判员 冯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牟双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