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忠法民初字第01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忠县中医院与王素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忠县中医院,王素琼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忠法民初字第01373号原告忠县中医院,住所地忠县忠州镇果园路14号,组织机构代码45181217-1。法定代表人舒东,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李雪龙、王海龙,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代理。被告王素琼,女,出生不详,个体工商户,住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忠县中医院诉被告王素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忠县中医院撤回对被告王素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忠县中医院负担。审判员 付荣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俊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