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袍民初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宋来友与宋荣根、宋仁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来友,宋荣根,宋仁木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袍民初字第634号原告宋来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百生。被告宋荣根。被告宋仁木。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来友诉被告宋荣根、宋仁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来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卫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杨金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