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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一初字第1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徐X与徐X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X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1185号原告:徐X。委托代理人:林X。被告:徐X。被告:徐X。被告:徐X。被告:徐X。本院在审理原告徐X诉被告徐X、徐X、徐X、徐X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9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徐X自行负担1645.50元。(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黄小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马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