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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苗玉红与王建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玉红,王建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575号申请执行人:苗玉红,女,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王建中,男,1987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苗玉红与被执行人王建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282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15344.29元及逾期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应付申请人115344.29元及逾期利息,由被执行人于2015年6月30日前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5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权利,应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并支付迟延履行金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孟爱君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玉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