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2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金锦良与王霞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锦良,王霞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2617号原告:金锦良。被告:王霞仙。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锦良与被告王霞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锦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0元,减半收取955元,由原告金锦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亚琼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 记员 周欣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