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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民二初字第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李伟与范守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范守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濉民二初字第00183号原告:李伟,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范守奎,男,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李伟与被告范守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马艳丽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守奎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伟诉称:原告经营农产品买卖。2014年3月份,被告购买原告价值70000元的玉米,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今欠李伟玉米款柒万元整(70000)欠款人:范守奎。还款计划:月底之前还2万元,下余5月30日之前一次性付清。2014.4.25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玉米款70000元并支付利息3826.67元(利息暂从2014年5月30日计算至2015年3月30日止);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范守奎未到庭进行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李伟经营农产品买卖。2014年3月份,范守奎购买李伟价值70000元的玉米,并给李伟出具欠条一张:“今欠李伟玉米款柒万元整(70000)欠款人:范守奎。还款计划:月底之前还2万元,下余5月30日之前一次性付清。2014.4.25日。”后经李伟多次催要,范守奎至今未还款,原告遂涉诉来院,诉请判令被告偿还玉米款70000元并支付利息3826.67元(利息暂从2014年5月30日计算至2015年3月30日止,随后利息计算至还清之日止);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欠条一张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给付玉米的义务,被告应按照约定支付货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70000元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双方已约定还款时间,故被告的违约日应自2014年5月30日(双方约定的最后还款日)计算为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同期银行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范守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给原告李伟玉米款7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5月30日开始计算至限定的债务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46元,减半收取823元,由被告范守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艳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纪莉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