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陆法民一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郑某瑶与郑某俊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瑶,郑某俊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陆法民一初字第75号原告郑某瑶,女,198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陆丰市南塘镇。被告郑某俊,男,198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陆丰市南塘镇。原告郑某瑶诉被告郑某俊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以被告要求和好,并作出保证为由,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应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双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