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左民初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温栓柱诉被告包巴根那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1261号原告温栓柱,男,1960年3月4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个体工商户,高中文化。被告包巴根那,男,出生年月不详,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栓柱诉被告包巴根那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栓柱于二0一五年五月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栓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温栓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栓柱负担。审判员 孟庆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韩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