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行执字第0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舒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吕某、张某计划生育行政非诉纠纷案解除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吕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舒行执字第00031-2号申请执行人:舒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舒城县。法定代表人:周家仓,主任。被执行人:吕某,男,1972年3月出生,汉族,舒城县人,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张某,女,1978年4月出生,汉族,舒城县人,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舒城县人民法院2014年5月14日作出的(2014)舒行非审字第00079号行政裁定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法对其账户进行扣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吕某所有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城支行的存款74858元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俞成琪审 判 员 张志国代理审判员 赵 坤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万林 来自